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考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2016年普通高考工作,现结合教育部相关会议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今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教育法》涉考条款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正面宣传,如在考点显要位置张贴等方式(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各市须于6月1日前传真报送的重要信息
1. 6月5日,高考试卷、答题卡等考试相关材料的接收单位、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6月9日,高考试题及参考答案合订本的接收单位、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 6月9日,运送高考答卷车辆的车牌号及司机姓名。
4. 存储考场视频监控录像的硬盘数量,按500G每块统计。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
2016年5月2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考条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 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育法》涉考条款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